为协助香港企业把握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机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2年6月推出一项总值10亿元的「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行销市场的专项基金」(简称「BUD专项基金」)。为协助中小企业,包括初创企业,把握经济机遇和提升竞争力,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把BUD基金的资助地域范围扩大至东盟市场,并推出「东盟计划」,及提高资助个别企业推行内地项目(内地计划)的累计资助上限。
香港BUD专项基金计划目的
BUD专项基金包括 「内地计划」和 「自贸协定计划」两部分:
内地计划:资助个别非上市香港企业推行有关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和拓展内销的项目,从而提升他们在内地的竞争力,促进他们在内地业务的发展。
自贸协定计划:为了进一步支持本地企业应对香港经济所面临的挑战,2019-20年预算案建议向BUD专项基金注资10亿港元,并将BUD专项基金的资助适用地域范围扩大至所有与香港签署自由贸易协议(自贸协议)的经济体。
截至2022年1月,香港已签署了22份投资协定,涵盖31个海外经济体,包括东盟十国、澳洲、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加拿大、智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科威特、墨西哥、荷兰、新西兰、瑞典、瑞士、泰国(东盟成员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英国。「BUD专项基金」的资助地域范围将由20个自贸协定经济体扩展至37个已与香港签署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的经济体。
申请香港BUD专项基金的条件
1、所有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非上市企业,不论从事制造或服务行业,或是否已在内地具有业务,均符合资格申请资助。主要在香港以外营运业务的企业或空壳公司将不视为在香港拥有实质业务;
2、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企业在申请资助期间在香港拥有实质业务,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员工记录、报税表、或商业交易文件如商业合约、发票等;
3、如项目措施将由申请企业的内地业务单位执行,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企业与内地业务单位有直接投资关系。如申请企业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将被视为与内地业务单位有直接投资关系并符合资格申请资助:
①申请企业持有内地单位50%以上的拥有权;
②持有申请企业30%或以上拥有权的股东(自然人),亦同时持有内地单位50%以上的拥有权;
③申请企业及内地单位由同一群股东(自然人)100%持有。
香港BUD专项基金的优化措施
1、自2018年起,政府已向「BUD专项基金」合共注资50亿元,并推出多轮优化措施以进一步支援本地企业,当中包括:
①扩大资助地域范围,由内地「内地计划」扩展至涵盖东南亚国家联盟下称「东盟」成员国「东盟计划」,之后再扩展至涵盖所有与香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的经济体「自贸协定计划」;
②逐步提高每家企业的累计资助上限,由50万元增至200万元后,再进一步增至400万元;
③提高首期拨款比率,由核准政府资助额的25%增至最高75%。
2、为进一步支援香港企业发展更多样化的市场及把握国家「十四.五」规划的机遇,政府已于「BUD专项基金」下推出基金优化措施,包括:
①分阶段扩大基金的资助地域范围至涵盖所有已与香港签署自贸协定及/或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投资协定)的经济体(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计划);
②增加每家企业的累计资助上限,由400万元增至600万元。
申请香港BUD专项基金需要注意
1、申请项目若于申请企业的东盟国家当地/内地业务单位内实施(特别是涉及招聘人手及购置设备的措施),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与东盟国家当地/内地业务单位之直接投资关系法定证明文件。
2、申请项目如涉及受管制的产品或行业(如医疗器材、化妆品、食品、药品、跨境电商、出版及教育等),企业一般需先取得相关产品/服务的许可证/合格证/批文才能开展项目。
3、企业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监管要求和法律。
4、申请项目如涉及代理其他品牌产品的推广/销售,企业须先取得该产品于东盟国家当地/内地之代理权,而取得代理权的时限亦需确保有足够长的时间让企业发展业务。
5、申请项目如涉及创建自家品牌,企业一般需对计划注册的自家品牌商标完成搜查,以确定注册可行及开展东盟国家当地/内地的品牌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