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豁免
离岸豁免是指香港税务局同意香港公司所产生之利润为离岸收入。根据香港税例,香港有限公司的离岸收入是可以从利得税中豁免的,也就是“业务不在当地运作,利润来源自海外”可以申请政府豁免利得税。
而这主要是因为,香港对于利得税的征收是遵从来源地征税原则,即只对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税,如果利润不来源于香港,可以在报税时申报公司是离岸经营。而利润是否源于香港,由利润的性质或利润产生的交易性质所决定。
申请离岸豁免的条件
香港公司申请离岸豁免的条件:
1、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
2、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3、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4、离岸豁免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操作;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记录等。
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公司可以提交资料向税局申请离岸豁免。
申请豁免离岸的资料
香港公司申请豁免离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香港公司组织结构;
2、公司产品及价格,最好整理成价目表;
3、公司有没有货仓,地点;
4、负责业务开展的所有员工信息、出差地点,合同签订地点等;
5、客户、供货商详细资料(包括客户公司名称、地址);
6、公司供货商来源、商品价格确定依据;供货商送货渠道,付款渠道(如果使用信用证,还需要提供信用证信息);
7、客户来源渠道、商品价格确定依据;发货渠道,客户付款方式(如果使用信用证,还需要提供信用证信息);
8、该公司所有购销合同、发票、保险、运输单据,业务相关邮件(包括传真和电邮)等。
申请离岸豁免的流程
香港公司做帐审计一将经审计的报表与报告交税务局提出申请一税务局发出离岸问题信件一撰写回复信件及相关资料交税务局一税务局下审批结果。
注意事项
香港公司第一年申请离岸豁免通过之后,在香港公司没有改变运作模式的情况下,税务局一般2至3年内不会再向公司提出审查,这段期间过后税务局会不定期要求香港公司重新提供文件,但最终以税务局要求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