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岸豁免是指,香港税务局同意公司所产生之利润为离岸收入。根据香港税例,香港有限公司的离岸收入是可以从利得税中豁免的,也就是“业务不在当地运作,利润来源自海外”可以向政府申请豁免利得税。
而这主要是因为,香港对于利得税的征收是遵从来源地征税原则,即只对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税,如果利润不来源于香港,可以在报税时申报公司是离岸经营。而利润是否源于香港,由利润的性质或利润产生的交易性质所决定。
香港公司申请离岸豁免的条件
· 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
·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 离岸豁免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操作;
·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记录等。
香港公司申请豁免离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香港公司组织结构;
(2)公司产品及价格,最好整理成价目表;
(3)公司有没有货仓,地点;
(4)负责业务开展的所有员工信息,出差地点,合同签订地点等;
(5)客户、供货商详细资料(包括客户公司名称、地址);
(6)公司供货商来源、商品价格确定依据;供货商送货渠道,付款渠道(如果使用信用证,还需要提供信用证信息);
(7)客户来源渠道、商品价格确定依据;发货渠道,客户付款方式(如果使用信用证,还需要提供信用证信息);
(8)该公司所有购销合同、发票、保险、运输单据、业务相关邮件(包括传真和电邮)等。
申请离岸豁免的流程
香港公司做帐审计—>将经审计的报表与报告交税务局提出申请—>税务局发出离岸问题信件—>撰写回复信件及相关资料交税务局—>税务局下审批结果。
注意事项
香港公司第一年申请离岸豁免通过之后,在香港公司没有改变运作模式的情况下,税务局一般2至3年内不会再向公司提出审查,这段期间过后税务局会不定期要求香港公司重新提供文件,但最终以税务局要求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