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券计划的目标

科技券计划旨在资助本地企业/机构(不论规模及营运年期)使用科技服务和方案,以提高生产力或将业务流程升级转型,从而加强它们的长远竞争力。经过自2016年11月起约两年的先导阶段,科技券计划已纳入为创新及科技基金下一个恒常的资助计划,以增加政府对企业/机构采用科技的支援。

2020年4月1日起:提高资助比例和资助上限。

2020年8月14日起:相关机构不再被视为同一机构以计算在「科技券」下的累计资助总额。

申请科技券计划资助的企业/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或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有关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机构;

2、并非本港上市公司,亦并非政府资助机构或任何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

3、在提交申请时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而该业务须与申请项目相关。「空壳公司」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资助金额及项目期限

1、科技券计划会以3:1的配对模式,向每家合资格企业/机构提供最多60万港元资助。申请者必须以现金投入不少于核准项目总成本四分之一的资金。换言之,本计划会向申请者提供不多于项目实际成本四分之三的资助。本计划不接受申请者以实物出资作为项目成本。在申请者与政府签订资助协议并提供文件证明申请者已将其相应的出资份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后,秘书处会在核实有关文件后将不超过项目核准资助额25%的首期拨款存入同一银行账户。终期拨款将于项目完成以及项目最终报告获秘书处接纳后发放予申请者。获批的科技券计划项目下的开支项目(包括申请者及政府出资的部分),不得接受其他本地公共资助来源的资助;

2、每名申请者最多可获批六个项目,累计资助上限为60万港元。为确保能专注推行项目,每家企业/机构不得同时进行多于一个科技券计划项目。每家企业/机构完成较早前获批的项目及提交项目最终报告后,方可提交新申请;

3、每个项目一般应在12个月内完成。除非资助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任何资助协议的豁免、取消、变更或修改不会视为有效,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资助协议的各方签署。然而提早完成项目或将项目完成日期推迟不超过六个月,则不在此限,申请者必须事先就提早或推迟项目完成日期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并在项目最终报告中纪录有关的修改。在无需增加核准资助额的情况下申请推迟项目完成日期超过六个月,将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申请者应提供充分理据,供秘书处评估推迟项目完成日期的申请是否合理。如申请者未经事先批准而将项目完成日期推迟超过六个月,秘书处有权暂缓向申请者发放资助的任何部分,以及/或撤销向申请者批出的全部或部分资助。

资助范围及金额

1、资助金额

①资助额≤核准项目总成本x ⅔或¾;

②首期拨款(不超过项目获批资助额25%;适用于2019年12月1日起接获的申请);

③申请者已签订资助协议以及已将其相应出资份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④终期拨款:项目最终报告获创新科技署接纳后发放。

2、资助款项可用项目

①科技顾问服务(选择性委聘);

②订制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属项目必要组成部分);

③现成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属项目必要组成部分;≤项目总成本50%);

④项目审计(核准资助额 > $50,000;费用上限:$3,000)。

3、资助范围

①详细预算;

②为推行项目于项目期内直接产生的成本;

③订购形式的服务或方案;

④获批科技券的开支项目,不得接受其他;

⑤本地公共资助来源资助。

4、一般营运成本不会获资助,例如:

①楼宇租金、员工薪金及相关开支;

②日常营运所需的一般办公室设备;

③非与科技相关的专业服务费;

④现有及新购置设备的维修保养、保用及保险;

⑤市场及品牌推广(广告)、融资支出费用;

⑥交通、住宿及行政费用。

申请科技券计划需要的资料

①实质业务运作证明文件;

②商业登记署表格或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表格NAR1);

③签署申请表人士的香港身份证或护照;

④竞投者提交的报价单及已签署的诚信及不合谋报价/投标确认书。